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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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宣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56475元及滞纳金(以564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1月25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协升建筑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0.00元,由被告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