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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633.7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6元,由原告***负担1146元,被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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