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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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联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陵水黎族自治县水务局 深圳市蓝盾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蓝盾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口联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10047元及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1213.95元; 二、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水务局在欠付工程款110047元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1213.95元的范围内对原告海口联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海口联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26.1元,由被告深圳市蓝盾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