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康泰尔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康泰尔医药有限公司货款54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邮政编码05001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