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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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骅骏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1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1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各项损失费111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费500000元”; 四、山东骅骏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的各项损失费79709.52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收取19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山东骅骏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