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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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全鑫轴承有限公司 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全鑫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以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止,按月利率4.7125‰计算;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在月利率4.7125‰基础上加收50%罚息,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复利); 二、被告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全鑫轴承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00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