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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桥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桥支行借款本金40922.17元、滞纳金(逾期还款违约金)2049.37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桥支行借款利息4674.13元,利息并以45596.3元(40922.17元+4674.1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20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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