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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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果洛煜胜驾考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赵进中工程款1602323.14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赵进中应退还给被告(反诉原告)果洛煜胜驾考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应工程维修返工费用1625891.97元; 以上两项折抵原告(反诉被告)赵进中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煜胜公司支付工程维修返工费用共计23568.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赵进中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煜胜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176.95元,其中本诉的诉讼费为28696.95元,原告(反诉被告)赵进中承担11897.75元,被告(反诉原告)煜胜公司承担16799.20元;反诉的诉讼费为11480元。原告(反诉被告)赵进中承担9240.25元;被告(反诉原告)煜胜公司承担2239.75元;鉴定费100000元,原告(反诉被告)赵进中承担70000元,被告(反诉原告)煜胜公司承担30000元。两项合计140176.9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赵进中承担91138元(已交纳78722元,余款124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反诉原告)煜胜公司承担49038.95元(已交纳69380元,多交纳20341.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6-09-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