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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5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乐亭县乐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被上诉人***197000元购车款并赔偿贷款手续费10396.08元。 三、上诉人乐亭县乐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被上诉人***退税不足的差额部分车辆购置税; 四、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上诉人乐亭县乐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8款全新一代迈腾330TSI领先车型汽车(车架号为LFV3A23C6H3117094,发动机号为B40933)。 上述第二、三、四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80元,由上诉人乐唐公司负担4670元,被上诉人***负担78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480元,由上诉人乐唐公司负担4670元,被上诉人***负担78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