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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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清镇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安新区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清镇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安新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237.6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06元,合计6242元,原告***负担2315元,被告***负担39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