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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湖南国昱锂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长沙市红椒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借款10000000元及代偿款所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21666元(以代偿借款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代偿之日即2019年7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8月10日,2019年8月11日后的利息,顺延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湖南国昱锂能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1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1132元,由被告湖南国昱锂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长沙市红椒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湖南国昱锂能实业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长沙市红椒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