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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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20)冀0283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负担460元,由***负担6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负担1150元,由***负担1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