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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嘉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沙河襄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沙河襄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740.34元及利息2087.29元,并自2019年9月16日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5‰付息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嘉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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