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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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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豫0327执328号

程五虎、葛桃红、解会会、洛阳车乐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任晓娜、宋成才、宋成龙、宋国强、徐小阳、杨会杰、宜阳长吉商贸有限公司、张友谊、张治国:

你与宜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的(2020)豫0327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宜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标的款1710024.96元及违约金;

(2)、负担案件受理费17177元,执行费19500元。

开户银行: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户名: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

账号:66×××66-0001-007566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裁判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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