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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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凯里市银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凯里市银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1026.04元; 二、被告凯里市银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文书违约金10519.27元,2020年5月16日之后的违约金以已交付房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零点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文书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317.00元,由原告***、***负担112.00元,由被告凯里市银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内直接向上级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