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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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纵横生态环境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梵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梵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天建材商行货款1036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03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河南梵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天建材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1186元,由被告河南梵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