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 鞍炼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鞍炼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1006050元及违约金(从2020年10月14日起至合同款全部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 案件受理费143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鞍炼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