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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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金控(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西童华阳光校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原金控(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到期、未到期租金781344.9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原金控(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山西童华阳光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原金控(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山西童华阳光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七台车辆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各自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晋A×××××、晋A×××××两台车对应的担保债权范围为168178.55元;对晋A×××××、晋A×××××、晋A×××××、晋A×××××、晋A×××××五台车对应的担保债权范围为120127.48元); 五、原告中原金控(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上述第四项所列任一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二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中原金控(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73元,减半收取计6236.5元,由原告中原金控(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18.5元,由被告***、山西童华阳光校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6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