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3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