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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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康爱特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康爱特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过滤机主体倒立式设备一台,含过滤机主体底部大阀门、账片最上方阀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江苏康爱特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