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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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合伙利润款149000元及其利息(以149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90元(原告已预交5395元),由原告负担7510元,被告***负担3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790元(账户名称: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营业部)。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