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信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德良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信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8204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20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信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8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784元,由被告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