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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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百安居管业有限公司 江苏博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百安居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按照合同约定,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扣除已偿还的利息112426.29元)。 二、被告江苏博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百安居管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9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百安居管业有限公司、江苏博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 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