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2119.55元、利息9892.34元、违约金3691.81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12日,此后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共计35703.7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