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葫芦岛丽汤养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葫芦岛丽汤养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葫芦岛市龙港区顺达家政服务中心保洁服务费149,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9月22日开始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0.00元,由被告葫芦岛丽汤养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