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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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204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上诉人王文玉支付2017年10月15日至2020年4月15日的供暖费8181元和滞纳金603元、案件受理费74元; 三、驳回原审原告王文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