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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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济宁市兴业机电有限公司 济宁景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宁市兴业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支付利息150049.81元及复利(截止到2020年10月20日复利为844.71元,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0049.8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 二、被告济宁景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9元,由被告济宁市兴业机电有限公司、济宁景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