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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墩支行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7966.35元,并从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利息、违约金(合计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5.4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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