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贷款本金927526.05元并从逾期之日即2019年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逾期贷款本金之日止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逾期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但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被告***、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有权对被告***、被告***提供的址于位于漳州台商投资区(复式)的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388元,减半收取6694元,由被告***、被告***负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