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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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集团供销有限公司 东药集团葫芦岛医药有限公司 兴城市长百平价大药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绥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兴城市长百平价大药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药集团葫芦岛医药有限公司货款672元; 二、判决驳回原告东药集团葫芦岛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药集团葫芦岛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