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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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云县支行 大理州怀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南华县永顺无烟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云县支行与被告大理州怀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3010120180000829)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由被告大理州怀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云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截止到2021年1月26日的利息共计115304.91元及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编号:5301012018000082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三、由被告大理州怀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云县支行支付律师费70000元;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云县支行对被告大理州怀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祥云县祥城镇祥临公路东侧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9)祥云县不动产权第××号、第0001476号、第0001477号】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在上述不动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于第三人的受偿权,并按原告享有上述不动产抵押担保的债权到期先后顺序受偿。 五、被告南华县永顺无烟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履行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大理州怀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云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912元,由被告大理州怀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南华县永顺无烟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