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葫芦岛九星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葫芦岛九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约确认书》合法有效。 二、被告葫芦岛九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九星阳光城”(石油五厂五区)南区74-16号楼13号车库不动产权证。 诉讼费50元,由被告葫芦岛九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