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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惠州大亚湾一通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康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惠州大亚湾康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7月31日至2017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4687.59元,并支付自2013年7月16日起按月以101.18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7.8%的标准累计计算至2017年6月29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惠州大亚湾康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36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康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负担526.3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3-28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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