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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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截止2021年1月20日99077.77元,2021年1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974375‰计算利息); 二、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0元,由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1元,由被告***、***、***、***负担7239元,保全费25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