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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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66068.62元。 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负担84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负担7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