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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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鎏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鎏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由被告湖南省鎏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履约保证金300万元。 三、由被告湖南省鎏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解除补偿金100万元。 四、由被告湖南省鎏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月31日的资金占用费80万元,以及支付自2021年1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进行计算)。 本判决上述第二、三、四项给付款项,限被告湖南省鎏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南省鎏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