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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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1221执621号 移送执行单位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蒋剑、杨成、蒋玲玲、邓勇: 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蒋剑、杨成、蒋玲玲、邓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蒋剑、杨成、蒋玲玲、邓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剑、杨成、蒋玲玲、邓勇立即履行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1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案件受理费义务,现被执行人蒋剑、杨成、蒋玲玲、邓勇主动履行缴纳案件受理费3499.53元,财产保全费2419元,共计5918.53元,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本案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四)销案; (五)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 第十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