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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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天马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宁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龙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天马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45367.54元,利息7584.5元,共计14952952.04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宁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龙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河北天马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宁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龙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518元,由被告河北天马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宁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龙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