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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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广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泰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73549.71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东方广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质量修复到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向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泰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交付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竣工资料,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三、待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东方广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修复并验收合格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泰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验收合格当日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149763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东方广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泰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7元,反诉费5777元,鉴定费100000元,共计11155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东方广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7232元,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泰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3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