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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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蓝恒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蓝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5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计635元,由被告河北蓝恒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