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高新区科创孵化器有限公司 河北一卡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一卡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石家庄高新区科创孵化器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的租金78800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河北一卡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石家庄高新区科创孵化器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6500元、水费852元、电费312.1元、制冷费3000元,共计10664.1元; 三、驳回原告石家庄高新区科创孵化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4元,由被告河北一卡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2914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