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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6050元、货物损失36900元、施救费680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5975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评估费2000元;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邹城市德合建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至三项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太平洋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7元减半收取85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6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