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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1327民初582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山东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礼阳,莒南县汀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王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祥荣,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 负责人:尤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真花,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强,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9年7月24日21时许,***钦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鲁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坊前镇临港产业园中心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头南尾北停在路西侧的***驾驶的鲁Q×××××/鲁Q×××××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致***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驾驶的鲁Q×××××/鲁Q×××××号重型半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一份,保险金额100万元,不计免赔。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已付100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请将此款汇入原告***在兴业银行临沂分行的个人帐户62×××13); 三、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方保险以外的损失法医鉴定费、诉讼费等共计10800元; 四、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五、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葛寒丽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