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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1327民初149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宋海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程,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8年9月6日8时30分许,***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莒南县坊前电厂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前方顺行左转弯的***驾驶鲁Q×××××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鲁Q×××××号小型客车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各一份。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45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保险以外的损失法医鉴定费、保全费、诉讼费等共计700元;

三、原告***赔偿被告***车损、评估费、清障费5600元;

四、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五、本次交通事故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

结合调解协议第一、二项,保险公司请将4900元汇入被告***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莒南县信用合作联社的个人账户62×××34;将17550元汇入原告***在中国银行莒南县支行的个人账户62×××03。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珍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葛寒丽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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