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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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1327民初644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瑞明,莒南经济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纪才,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宋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程,该公司职工。 原告文秀珍与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9年9月9日19时50分,***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停放在事故地点路西侧开左前车门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不承担事故责任。鲁Q×××××号小型轿车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各一份。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65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保险以外的法医鉴定费、诉讼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00元(已付34600元); 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负担; 四、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 结合调解协议第一、二项,保险公司请将30700元汇入被告***的个人帐户,将75800元汇入原告***的个人帐户中国工商银行莒南县支行6217***9。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珍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姜彦竹 书记员 许 娜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