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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1327民初3102号

原告: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住***。

法定代表人:王法强,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圣强、陈学岭,山东赤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呈,该公司职工。

原告潘振亮与被告吴杰、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诉称,2019年2月14日16时许,***驾驶鲁Q×××××号小型客车,沿省道34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因遇情况操作不当,车辆与路南侧的交通监控设施杆相撞,致原告所有的交通监控设施部分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鲁Q×××××号小型客车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各一份。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范围内赔偿原告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交通监控设施损失318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方保险以外的损失评估费、保全费、诉讼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260元;

三、案件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340.5元,由被告***负担;

四、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珍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葛寒丽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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