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临沂申发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1327民初1901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伟,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临沂申发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庞超,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源路35号。 负责人:王海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祥荣,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临沂申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义俊诉称,2018年12月9日00时许,***驾驶鲁Q×××××号重型货车,沿省道31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路口向北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过路口的***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与***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鲁Q×××××号重型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各一份。 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临沂申发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5000元(请将此款汇入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莒南县支行的个人帐户62×××74); 二、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保险以外的剩余损失1100元;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义俊负担; 四、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丽敏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