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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莒南县向明造纸厂
临沂如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莒南县向明造纸厂与临沂如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订立的《机械设备加工合同》;

二、临沂如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莒南县向明造纸厂设备预付款378000元;

三、临沂如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莒南县向明造纸厂违约金126000元;

四、驳回***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0元,减半收取计3485元,由临沂如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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