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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 广西北流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北流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容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与被告***、***、广西北流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容县分公司于2019年8月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个房]字玉林分行容县支行2019年077号】; 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54104.42元及支付借款利息(含罚息)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利息(含罚息)的计算方法:截止2021年5月10日止的利息为5295.21元,从2021年5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人559399.63元为基数,按照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与被告***、***、广西北流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容县分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计息方法计算】; 三、被告广西北流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流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容县分公司对第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694元,由被告***、***、广西北流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流市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容县分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