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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0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被告于2016年10月21日偿还利息175.38元,于2016年12月20日偿还利息20000元,2016年12月21日偿还利息0.07元,2016年12月27日偿还利息135.59元应予以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3406.74元;

三、案件受理费1276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四、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涉案抵押物(被告***、***所有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实现抵押权时,瓦房店支行就上述第一、二、三款所涉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二、三款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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