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0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被告于2016年10月21日偿还利息175.38元,于2016年12月20日偿还利息20000元,2016年12月21日偿还利息0.07元,2016年12月27日偿还利息135.59元应予以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3406.74元; 三、案件受理费1276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四、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涉案抵押物(被告***、***所有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实现抵押权时,瓦房店支行就上述第一、二、三款所涉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二、三款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